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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商办工业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商业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限额管理和企业“三项”资金管理
  要在保证商流贷款需要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商办工业贷款,处理好主辅关系。为了使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结构合理,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对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较好,被评为特级和一级信用企业,应核定流动资金周转贷款计划额度,或称贷款限额,正当常情况下,限额内贷款可以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要。其核定方法是首先根据企业的生产销售计划和近三年的实际生产销售情况,按销售资金率和资金周转加速率计算出企业年平均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然后计算出企业能够参加生产周转的自有流动资金和视同自有流动资金,二者之差,则是流动资金贷款计划额度。企业可以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内,依据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情况及时向银行申请贷款,对企业超限额的资金需要,银行可视资金情况发放临时贷款。对二级(含二级)以下信用企业实行逐笔核贷。
  要加强对企业“三项资金”(即成品资金,发出商品,应收及预付资金)的管理。这三项资金占用合理与否,不仅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能否正当进行,而且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和加强周转有很大影响。因此,各级行要随时掌握企业“三项资金”占用情况,与企业共同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流动资金的正常周转。
  三、建立、健全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
  为提高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和风除承受能力,确保贷款安全,必须要强化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一是银行要明确规定商办工业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比例。对尚未达到比例的,银行与企业应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来源、数额和期限,企业每年应以提留的生产发展基金的30—50%或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提取一部分,用来补充自有流动资金。银行要参与企业的年终决算审查,保证应补资金及时足额地得到补充。二是对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开工前必须落实项目投产后所需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一般应达到30%。坚持先存后用,先用自筹资金,后用国家信贷资金的原则。三是企业必须保证自有流动资金的完整,不准随意抽调或挪用。四是建立责任制度。凡是有能力补充而未按规定补充和挤占挪用自有资金的企业,要给予信贷制裁,扣减同额贷款或停止贷款,并要求企业追补和收回同额资金。对实行承包责任制的企业应将增补自有流动资金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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