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自营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农银发[1992]154号 1992年8月10日)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自营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受托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事,本着积极合作和负责的精神,确保各项资金及时、安全到位和回收。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自营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自营贷款业务暂行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会计核算手续。
一、贷款的发放
总行(简称委托行)财会部在收到贷款合同、放款通知单和借款契约(正本)后,以实拨资金的方式,将贷款汇至借款企业的开户行(简称受托行)。受托行收到资金后记入587专用资金及贷款科目。该科目余额双方反映,并根据委托贷款协议和借款契约(副本),及时将款项划入企业帐户。在借款契约上应注明贷款实际起止日期(按受托行将款项划至企业帐户和收回贷款实际日期填写)。
委托行下拨资金时会计分录:
收:559人民银行往来
付:××贷款──××贷款户
受托行收到资金后会计分录:
收:587专用资金及贷款──××户
付:559人民银行往来
款入企业帐户时会计分录:
收:××存款──××户
付:587专用资金及贷款──××户
二、贷款的计息和日常管理
贷款发放后,受托行应视同自营业务按期计息和管理,计收利息时以暂收款科目作过渡,三天内以电汇的方式上划总行(电报挂号1053,行号30005)。
收息时会计分录
收:592暂收款──待上划总行委托贷款息
付:××存款──××户
上划利息会计分录:
收:联行类科目
付:592暂收款──待上划总行委托贷款息
总行在收要各行上划利息收入后,即按利息收入的1%作为委托管理费返还各受托行。
三、贷款的回收
贷款到期后,受托行要及时收回本息,在款项收到后,最迟不超过次日将本息全部上划总行。本金通过人民银行实汇,会计处理手续与发放时相反,利息上划会计处理手续同上。
企业在使用借款后,如发生逾期、挤占、挪用贷款等问题,被实施信贷制裁。受托行除了将加罚息的30%自留外,其余70%要在收帐后三天内全部电划总行或按联合贷款所承担的份额,分别上划各行。这部分收入,总行将不予返还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