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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处理误收假币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处理误收假币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313号 1992年9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在征收现金税款中,多次发生误收假币问题。经研究,现将征收现金税款中有关误收假币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各地在征收(结报或上解)现金税款中,如发现假币,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及时查实情况,分清责任。经查核,确实是征收人员误收的,应作为损失税款办理报批核销手续。如查核后发现有其他可疑问题,应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为有效防止误收假币问题的发生,各地税务部门应逐步为收取现金税款的征收柜台配备假币识别仪器,并培训征收人员,使他们掌握识别假币的有关知识和技能。假币识别仪器的机型选配,由各地自行决定,配置费用可作为业务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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