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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10月4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经济工作“八五”构想》,实现对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工作规范化管理,经广泛征求意见,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各行执行。
  目标考核是一项新的工作,其目的在于促进全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各分行应认真检查、考核自身管理工作,按时向总行报送《目标考核计分表》。
  各分行在试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建筑业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促进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范围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考核范围包括建筑业(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联的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方式
  目标考核内容包括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工作计划总结、制度建设、系统工作检查指导、贷款“三性”情况等,考核采取基本分值百分制计分方式,依每一项考核目标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确定分值。具体考核目标和计分标准(见附表一)。
  三、考核等级设置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设置达标、三级、二级和一级等四个等级,各等级评定标准为:
  等级 考核总分
  达标 75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三级 85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二级 90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一级 95分以上(包括附加分)
  四、考核评定
  1、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实行“统一标准、分别评定等级”的办法。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将目标考核作为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度终了后,按本办法进行自我考核评分,填写《目标考核计分表》(见附表二),于四月底以前报送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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