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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七届全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七届全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2]1410号 1992年10月4日)


国家体委、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筹备委员会:
  你委和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筹备委员会《关于第七届全国运动会接受捐赠、委托加工产品发行奖券申请免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第七届全运会接受捐赠的机动车辆给予减半征收特别消费税照顾。运动会结束后,对上述车辆的税收问题,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第七届全运会筹备委员会委托加工的产品及使用全国运动会标志的产品,均应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
  三、对包销发行第七届全运会基金奖券单位所取得的包销发行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其用于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应照章征收奖金税。
  四、对使用销售带有第七届全运会标志的产品及销售捐赠、赞助第七届全运会的物资,其经营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其所得利润上交筹委会的部分,免征所得税;留给经销单位的部分,应照章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应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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