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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逾期同业拆借计息办法的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逾期同业拆借计息办法的答复
(银条法[1996]1号 1995年12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计划处:
  你行《关于逾期同业拆借资金计息办法的请示》(粤银计字[1995]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同业拆借资金逾期计息办法,如果同业拆借合同中已依法明确约定的,可按合同约定计息;如果同业拆借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比照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罚息标准计收入利息,不再计算其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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