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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监测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军队监测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军务部、总后勤部营房部
1996年1月2日 [1996]营环字第17号)


  为加强军队环境保护监测监督系统建设,全面、及时、准确地完成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监测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军队环境监测工作是国家环境监测工作的一部分,国家把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的任务交给军队监测系统承担,标志着军队环境保护工作从单纯的污染治理向监测监督执法管理的重大转变。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认识,把所属环境监测站建设成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素质优秀,技术精良,反应快速的监测队伍。各级监测站要选配好人才,加强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配置与各自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逐步实现军队环境监测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国家赋予监测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军队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模范执行国家、地方和军队颁发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度,主动协调与地方环保及监测监理部门的关系,接受地方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和有关数据资料。
  四、军队单位污染源系指隶属军队管理的机关、部队、机场、港口、基地、训练场、院校、医院、仓库、科研、教学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所产生的污染源;军队环境监测系统由全军环境监测总站、各军区各军兵种等大单位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军区所辖区域内的地区环境监测站以及军队工厂企业、仓库、机场、港口等单位的环境监测站(室)四级组成。
  五、全军环境监测总站为军队环境监测监督一级站,其资质由全军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共同考核,由全军环境保护委员会认证资格。其任务是负责全军环境监测与监督管理。
  六、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总参、总政等大单位以及总后生产管理部环境监测中心站为军队环境监测监督二级站,其资质由全军环境保护委员会与全军环境监测总站会同当地省(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考核,由全军环境保护委员会认证资格。各军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军队单位的环境监测监督管理与直供、代供单位的环境监测管理以及所在城市所有军队单位污染源的监测工作。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总参、总政以及总后生产管理部的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本系统的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和特殊污染源的监测管理,总后生产管理部环境监测中心站还要负责所在城市(武汉市)所有军队单位污染源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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