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犯罪和监狱、劳动教养科研工作的通知
(1995年12月15日 司发通[1995]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科研工作在监狱、劳教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实现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目标,科研工作具有更加特殊的重要意义。在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广大科研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过去监狱、劳教系统的科研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监狱、劳教工作的发展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为此,就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科研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科研工作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的领导,要重视科研工作,把科研工作纳入自己重要的议事日程,并具体部署,定期检查和指导。监狱、劳教系统的各级领导还应积极倡导并亲自主持、参加监狱、劳教和预防犯罪的科学研究。在决策过程中,应注意吸收科研人员参加,应用科研成果逐步形成领导、专家、群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加强科研机构建设
专门研究机构是开展科研工作的前提。但是,有些省、区、市现在还没有专门从事预防犯罪和监狱、劳教科研工作的机构,应当设法尽快建立起来。行政编制有困难的,可以搞事业编制解决。已经有专门研究机构的,应当加强对他们的领导,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并了解、关心他们的工作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给他们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
三、不断加强科研队伍建设
把科研工作搞上去,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就必须不断加强科研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科研人员的素质。首先要教育科研人员树立敬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其次是把好进人关。今后,调到科研部门从事研究工作的,应当是大学本科以上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研究能力的人员。不能把科研部门当成安置富余干部的场所。再次是有计划地加强培训,尽快提高现有科研人员的研究能力。对于缺乏实践经验的年轻科研人员,要让他们到实际部门锻炼,增长实践知识。对于基础理论功底欠缺的人员,应选送他们到有关院校培训进修,提高理论水平。
四、拓宽科研领域,提高科研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