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
第780108号“1997”注册商标的决定
(商标管[1995]470号 1995年12月14日)
淮阴卷烟厂:
你厂于1994年3月21日向我局提出“1997”卷烟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于1995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780108。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八条第(9)项和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央关于“不得以‘香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的营销活动”的精神,我局决定,自即日起撤销你厂注册的第780108号商标。你厂应在接到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第780108号《商标注册证》交回我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厂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该会做出终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