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
第787190号“1997”注册商标的决定
(商标管[1995]468号 1995年12月14日)
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徐州市商标事务所于1994年5月3日向我局提出“1997及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于1995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787190。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八条第(9)项和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央关于“不得以‘香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的营销活动”的精神,我局决定,自即日起撤销你公司注册的第787190号商标。你公司应在接到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787190号《商标注册证》交回我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该会做出终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