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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3.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贷款条件
  企业(项目)申请贷款,除必须符合《贷款通则》中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和贷款发放条件外,还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发放短期贷款和中长期技改贷款,借款企业生产经营必须正常,不合理占用的贷款得到了纠正,不合理占压的资金得到了改善,并按银行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在其帐户内保持相当借款余额10%以上的支付保证金,资产负债率低于70%,风险度低于0.7。
  2.发放中长期新建项目贷款,新建项目必须确有效益,产品确有市场,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不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25%,其他自筹资金能及时到位,各项手续完备。
  3.按照资金、技术、人才、效益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投入,并实行增量与存量挂钩,形成增量带运存量盘活的机制。
  4.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予贷款,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款用于企业注册资本金、股本金或法定资本金实收资本不到位的;
  (2)资本金不落实或所有者权益达不到银行最低比例要求,投资有缺口的企业或项目;
  (3)企业套用贷款,牟取非法收入的;
  (4)企业生产的产品严重积压又不积极处理,应收款项多又不积极催收,长期占压贷款不归还的;
  (5)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又无补偿来源的;
  (6)企业利润分配不合理,不积极补充资本金,分光、用光的;
  (7)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表不真实,有欺骗银行行为的。
  三、切实加强乡镇企业贷款安全管理
  (一)坚持贷款抵押担保制度
  发放乡镇企业贷款原则上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信用贷款仅限于特级信用企业短期贷款,且数量和范围要逐步缩小。在办理保证人担保贷款时,要突出对保证人资格、经济能力以及保证人是否已办理其他担保事宜进行审查。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要突出对抵押物或质物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变现能力进行审查。
  (二)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对符合上述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短期贷款,主要根据企业销售资金率和生产经营周期确定贷款数额和期限;发放中长期贷款,主要根据项目建设周期、自筹资金情况、经济效益和实际偿债能力,在《贷款通则》规定的最高期限内,合理确定贷款数额和限期。
  (三)严格掌握贷款审批权限
  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级行要加强纵向责任制约,根据贷款数额大小,风险高低,确定各级行贷款审批权限。新开户企业第一笔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原则上上收到县(市)行以上审批,未经授权不得越权审批。乡镇企业中长期贷款余额3000万元以上,短期贷款余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报总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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