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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
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规,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要求切实加强乡镇企业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支持乡镇企业持续、高效、健康发展,现就过渡期乡镇企业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商业银行经营要求掌握乡镇企业贷款基本原则
  办理乡镇企业贷款必须坚持“市场导向,效益前提,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以效定贷,科学管理,讲求贷款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努力提高贷款质量和贷款盈利水平;必须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量力而行,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每个企业、项目贷款数额、期限和不同行业,不同贷款性质最低的资本金比例和资产负债比例,降低贷款潜在风险;必须坚持“区别对待,优化配置,突出重点,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信贷集约经营,提高贷款在高收益、低风险地区的比重,提高贷款在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信用程度佳的特一级信用企业、龙头骨干企业、集团企业、科技型企业、外向型企业、横向联合企业的比重;必须坚持国家区域、产业、环保政策,促使企业产品上质量、上效益、上水平,实现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推动地区间企业协调、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在支持乡镇加工业发展的同时,重视支持乡镇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资源开发等基础行业的发展,增强乡镇企业发展后劲和整体发展水平。
  二、按照商业性贷款性质掌握乡镇企业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1.乡(镇)、村办企业,(含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
  2.私营、个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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