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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
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1995]232号 1995年12月19日)


  目前各地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现象较为普遍,不法分子利用丢失、被盗专用发票虚开、倒卖骗取扣税和退税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手工管理的条件下,这些发票极难查获,成为专用发票管理的新课题。为了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分四级组织实施:
  (一)县(区)级税务机关。对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企业,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样式附后);对于税务部门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亦应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在次月5日前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
  (二)地(市)级税务机关。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将各县(区)税务机关上报的《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录入计算机,由计算机管理部门在次月10日前通过网络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总局,并及时利用总局建立的“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加数据库”更新本地的“查询系统”,统计并上报本地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情况。业务管理部门利用“查询系统”检查本地企业是否存在利用丢失、被盗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统计并上报本地查询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查询系统”建立到县(区)一级。
  (三)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本省的“查询系统”实施工作。由计算机管理部门统计并上报本省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情况和查询情况。
  (四)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全国“查询系统”的实施工作,根据各地上报的丢失、被盗专用发票信息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加数据库”,在次月15日前传递给各地(市)税务机关。统计全国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情况和查询情况。
  二、企业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于发现当日向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各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对1994年7月1日新版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情况进行清理,逐一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于1996年2月底以前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地市级税务机关在3月10日前录入完毕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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