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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
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448号 1995年8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国际航空客运发票的管理,监督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及销售代理单位做好机票销售工作,经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定,现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航各航空公司的销售部门,包括其国内办事机构和销售代理单位,在向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机票时,必须同时按实收金额填开专用发票。购票单位或个人在报销机票时,必须同时出具专用发票和机票,并按专用发票金额申请报销。
  二、专用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管理。其规格为:190mm×105mm(40K)。专用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购票的报销凭证;第三联记账联,开票方记账凭证。各联印色为:第一联红色,第二联棕色,第三联绿色。专用发票均采用无碳压膜纸印制,并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的规定使用有色荧光油墨胶印发票监制章。
  三、专用发票的领购方式一律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地区管理局(即民航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乌鲁木齐管理局)负责向所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领购,并向辖区内有关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按其销售所在地分别发售。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必须建立专用发票领用存台账,并按月或季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报送专用发票领用存汇总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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