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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
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25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划分市区两级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的请示》(深环[1995]1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局和深圳市财政局1991年下发的《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定》(深财企字[1991]17号、深环字[1991]051号)文中,明确了你市市、区两级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的划分。该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关于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按隶属关系划分规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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