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境内的额尔齐斯河、伊犁河干流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2.青海、甘肃、内蒙古境内的黑河干流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三)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1.西藏、青海、云南境内的雅鲁藏布江、怒江、澜沧江干流段和边界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1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2.西藏境内的森格藏布、朗钦藏布、朋曲、卡门河、西巴霞曲、丹巴曲、察隅曲干流段:地表水日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3.西藏、云南境内的独龙江、大盈江、瑞丽江、南定河、南卡江、南垒河、南览河干流段和边界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6.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长江水利委员会在审批云南境内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前,应征求珠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以便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的对外事务、计划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
(四)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1.云南境内的红河(元江)干流段和边界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1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2.云南境内的李仙江、藤条江、盘龙江、普梅河、南溪河及广西境内的北仓河干流段和边界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6.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三、本通知“二”中指定河流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以及其它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的取水,分别由河流所在省(自治区)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水许可管理,流域机构对取水总量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河道取水情况,在年末向相应流域管理机构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国际边界河流和出境国际河流由省(自治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须逐项报送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黑河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国家计委批准的分水方案实行总量控制。
四、有国际或双边协议的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的取水按有关协议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