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坚持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凡新任职的中小学校长都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已接受过岗位培训的校长五年内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200学时的提高性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结业证书。各地要制定具体政策,妥善解决工学矛盾,充分激发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培训办班、收费、发放证书工作的管理。
中小学校长培训教材要在统一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逐步实行多样化。为保证培训的质量,防止乱编乱用教材,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的通用性教材,由国家教委组织编写或择优推荐,各地按需选用。各地可自编或协作编写补充教材。各地自编的教材书稿,未经省级教育部门审定,不准以教材名义出版,各培训机构也不得选用。
中小学校长培训是国家“普九”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把其列为评估教育行政工作和考核领导政绩的重要标准之一,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各地在重视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学校其他领导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要求参照本意见的有关精神执行。
附件:
全国中小学校长提高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已接受过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中小学校长。
二、培训目的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围绕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问题,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学员学习新知识,总结新经验,探讨新问题,进一步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理论素养、政策与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课程设置与课时分配(见附表)
四、培训方式与时间
可采取全脱产或在职自学为主、适当组织短期集中面授辅导、集体研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各种方式培训累计不少于200学时。专项业务培训内容,如艺术教育、安全教育等,可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在选修课中予以安排。
五、教学要求
1.密切结合教育改革和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学习理论与研讨、分析解决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管理中的现实问题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