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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快价格法律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具体的价格规章主要是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行为基本准则,针对价格行为规范的具体对象,制定的分行业、分品种的具体价格规章和有关价格行为基本准则的具体行为规则。按其内容分为九类,即:农产品价格类、工业产品价格类、交通运输邮电价格类、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旅游及技术商品价格类、服务价格类、房地产价格类、价格调控类、价格监督检查类、价格中介活动行为规范。其中农产品、工业产品、交通运输邮电、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旅游及技术商品、服务价格等七类具体的价格规章,属于经营者定价的作为价格行为规则,属于政府定价的作为价格管理办法。分行业、分品种的价格行为规则和管理办法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文件。制定这些具体的价格规章,将实现价格管理由行政管理到依法治价的转变。价格调控类的具体规章,主要是与《价格调节基金条例》相配套的具体办法和各种专项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监督检查类的具体规章,主要是与《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相配套的具体规定,包括《关于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分工管辖的若干规定》、《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价格违法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企业内部价格监督办法》、《职工价格监督检查组织监督检查规定》、《居民价格监督检查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价格中介活动行为规范类的具体规章,主要是与《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办法》、《价格评估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赃物、罚没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价值评估技术规程》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程》等规章。
  三、建立价格法律体系的主要措施和实施步骤
  建立价格法律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九五”期间物价工作的重点。为了圆满完成这项工作,需采取如下措施: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本着抓住重点、急需先立、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将“价格立法五年计划”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头两年(1996-1997),主要是根据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将形势迫切需要,立法基础又比较好,条件比较成熟的价格立法项目在头两年尽快推出来。第二阶段为1998-1999两年,主要是在总结头两年立法经验和教训基础上,经过深入细致的研究,把遗留下来的一些比较困难的项目攻下来。第三阶段为2000年,主要是补充完善,巩固价格立法成果。
  (二)上下结合,分工负责。构建价格法律体系工程庞大,时间紧迫,工作量大,仅仅靠国家计委在“九五”期间完成是很不现实的,需要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因此,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物价系统与社会力量相结合、政策法规机构与业务主管机构相结合的办法,划整为零,分期分批共同起草。起草后,再组织高层次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论证。论证后,需要作为法律的,提交人大审议;需要作为法规的,报送国务院批准;属于行政规章的,由国家计委发布。具体分工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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