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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快价格法律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快价格法律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价调[1996]197号 1996年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加快价格立法步伐,国家计委起草了《关于加快价格法律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业经全国计划会议审议,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关于加快价格法律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建立价格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经过十几年的价格改革,我国的价格体制目前正经历着一个由以“破”为主到以“立”为主的转折。前一阶段的改革任务主要是通过国家有步骤的调整严重扭曲的价格结构和尽可能放开适宜竞争的价格,打破僵化的计划价格管理体制,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创造条件。但是,放开价格仅仅实现了定价主体的转换,为建立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创造了前提条件,并不等于各类定价主体的价格行为会自然而然地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等于新的价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体系会自动地形成和完善。也就是说,价格改革“破”的工作已经取得决定性进展,而“立”的工作刚刚起步。
  市场经济一定意义上就是法制经济。价格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立新的价格体制的法律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加大价格立法力度,加快价格立法步伐,建立以《价格法》为核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一套完整的价格法律体系,已成为加强和改善物价工作,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抑制通货膨胀,建立健全新的价格体制的当务之急。
  通过价格立法,一是巩固十几年价格改革所取得的成果,特别是将改革中形成的一些调控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二是有利于深化价格改革,建立健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宏观调控体系;三是有利于加强和改善物价工作,使物价工作切实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以法治价。
  二、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价格法律体系是以价格基本法
  ——《价格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些价格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价格法》;二是根据《价格法》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价格行为基本准则的价格法规;三是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行为基本准则,针对价格规范和调控的具体对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价格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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