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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
藏药(第一册)的通知
(卫药发[199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藏药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振兴和发展藏药,我部组织西藏、青海、四川、云南和甘肃等省、自治区卫生部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第一册),该标准已由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审定,现予颁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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