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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加强我行证券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加强我行证券业务管理的通知
(1996年7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1号文的精神,我行系统信托分业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已于6月12日在西安召开。今年下半年,各级行信托公司的撤并工作将进入实施阶段。为了切实加强证券经营机构在此期间和归并后的经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原则上应按规定转让或撤销。对资本金不到位、经营亏损、管理不规范的证券营业部应坚决转让或撤销。对资本金已到位,经营效益不错,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证券营业部,在转让出去之前,挂靠归属行,经营管理工作由归属行负责。今后各级行不得再新设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机构的撤销、转让均须事先报总行审批。欲转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资产须经持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各级行信托公司撤并回银行后,原派至证券经营机构工作的我行员工回归所属行,由各级行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原由信托公司聘用的人员,转由分行聘用并管理。
  证券业务的培训工作由总行统筹安排。
  三、业务管理
  各级行对所辖证券经营机构(含异地机构)的内部管理工作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证券经营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健全,特别是诸如岗位责任制、业务操作规程、财务管理及请示报告制度等方面,并定期检查其执行情况。坚决堵塞管理环节中的漏洞,杜绝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现象。
  各证券营业部不得叙做新的股票自营业务,只做代客业务,并切实加强对已做股票自营业务的监控,若能获利即可清仓,尽可能降低损失。今后对客户不提供透支便利,并采取积极措施妥善收回已透支款项,避免发生民事纠纷。
  各行要按照总行(1996)中电字12号通知的要求,抓紧对国债回购业务进行清理。对信托代理发行的企业债券,要区别情况,妥善解决。对企业效益好的,应由企业自行筹措资金兑付;对效益较好,但资金周转临时发生困难的,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可通过发行新的企业债券解决;对效益不好,还款确有困难的,要与地方政府、企业等共同商量解决办法,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保证对个人的兑付。清理国债回购和兑付企业债券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管辖行在辖内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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