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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一)职工在水利行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调动工作,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职工跨上述范围调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按劳动部劳部发[1996]78号文执行,即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
  (三)职工失业,个人帐户可予以保留,待再就业时可累计计算,不间断记息。
  六、加强基金管理
  (一)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是国家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一项法律制度。各级基金管理机构必须依法管理基金,同时接受同级和上级劳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或审计。
  (二)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存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当地中国工商银行代为扣缴。具体按水利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算〉的通知》(水人教[1995]472号)办理。
  (三)负责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列入本单位编制,其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用于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费,实行预算管理,管理费主要用于养老保险业务有关的资料费、培训费及购置必要的设备。管理费由财政部核批,直接对水利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单位的管理费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后提取。二级机构的管理费由一级机构统一预算。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报表,必须做到编报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帐表相符,正确反映养老保险费收支和结余状况。各单位不得瞒报、漏报,挤占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七、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改善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并鼓励职工个人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也可以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办法。
  (二)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和《实施方案》精神,部对原补充养老保险办法进行修改,将正式颁发。
  (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储蓄性养老保险归职工所有,并有法定的继承权。
  八、理顺和健全水利行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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