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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月基本养老金=退休时上年水利行业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实施方案》实施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月基本养老金=退休时上年水利行业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见例四)。
  系数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和公布。目前,暂按上海市“中人过渡”系数表(见附件二)执行。
  (二)1998年底之前退休的职工,如果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低于老办法,可以按老办法计算,并按每缴费一年加原养老金的1%计发;如果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超过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5%,超过部门不予计算(见例五)。
  (三)1996年1月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执行老办法,并可以按照每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增加退休金。
  (四)《实施方案》实施后,为统计口径的统一,以前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金统计在基本养老金栏内,1993年前进入统筹项目的津补贴分别统计在生活补贴和价格补贴栏内,今后按正常调整机制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统计在基本养老金栏内。退休人员死亡后,可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实施方案》实施以后退休的人员只有基本养老金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进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其余一律不进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25倍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职工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去国外、境外定居的,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七)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的继承人;职工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死亡,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的继承人。
  (八)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退休时可拿100%退休金的工人,按现行规定计发养老金,如果按现行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新办法的,也可按新办法计发。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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