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与在职时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多少密切相关,必须足额缴纳。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凡是参加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职工,由单位社保机构或劳资部门按照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号码不变,连续记载。退休后,按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退休金。
职工个人帐户从1995年1月1日起建立。凡到1995年末个人缴费累计未缴满个人年工资总额3%的,应补足到3%,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也从1995年建立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从1995年算起。1996年1月1日到1998年底退休的职工计算其养老金一律使用“中人过渡”系数表N=3的第一列系数。
(二)个人帐户记入办法
职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2%分两部分记入: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记入;
2.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费划转记入的部分,目前按个人缴费基数的9%划入;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记帐利率”计算利息。记帐利率由水利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公布一次,当年按1/2记帐利率记息(见例三)。
(三)
《实施方案》实施后,新参加工作和调人的人员,从起薪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缴费基数按当月工资计算,从第二年一月份起,按上年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
(四)凡是新参加行业统筹的单位,原则上从单位和职工个人向行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五)参加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要认真填写职工个人帐户,为确保个人帐户数额的准确性,单位在每年年初与职工本人核对上一年度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双方签字确认。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计发办法
(一)符合
《实施方案》规定,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
1.
《实施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