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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1996年7月30日 水人教[1996]329号)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精神,更好地落实《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征得劳动部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一)参加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
  1.部直属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部直属单位所办的控股企业。
  (二)《实施方案》实施后,凡申请参加水利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应有完整的可行性报告和基金收缴、支付的预测及分析报告,报部审批后执行。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今后随着职工工资收人的增长,逐步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减轻企业的负担,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达到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8%。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财政部核定的计提比例,由单位以全体职工上年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构成及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下同)为计提基数,每月提取,按季结算(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6年暂按工资总额的18%提取)。
  (三)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1996年按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3%提取)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扣。
  (四)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水利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水利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五)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水利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水利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六)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应与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相一致。1999年开始,单位缴费要以全体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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