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青霉素V钾片”管理的通知
(卫药注发[1996]第311号 1996年7月11日)
各省、启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有关制药企业:
据各地反映,近来部分制药企业移植生产了河北省地方标准品种“青霉素V钾片”,并在多个省区销售,且不经皮肤过敏试验即用于患者,不少群众纷纷来电来函查询。鉴于目前对“青霉素V钾片”是否免做皮试问题正在进行扩大临床研究,其质量标准也正在核准中。为防止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等不良后果,保障人民健康和用药安全,现通知如下:
1.生产青霉素V钾片的制药厂家,在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明确写清要经皮肤过敏试验后使用。
2.凡生产青霉素V钾片,必须按卫生部有关要求进行必要的临床研究,其质量标准须经过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审核符合要求,并经我部批准,方可免做皮肤过敏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