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军区、各军兵种和武警部队要从实际需要出发,研究制定有关环保法规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不断完善军队环保法规体系,使环保工作有法可依。
要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制度,改变一些单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保的监督管理,勤于检查,敢于执法。各级生产管理、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和基建营房等部门,要按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组织管理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监测站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测监督。工厂企业要落实“谁污染谁治理”制度,狠抓污染防治工作,杜绝超标排放和污染环境事件发生。近期,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法关闭一些效益低、污染危害大的军办小造纸、小电镀、小化工、土法冶炼等企业。要坚决控制住新污染。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都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各级计划、财务、基建、环保等部门必须严把项目审批关,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计划、基建部门不立项,财务部门不拨款。对于擅自建设不符合环保要求项目的单位,要责令停建、停产,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三、狠抓重点项目建设,确保“九五”规划任务完成
各单位在执行“九五”环保规划过程中,要精心组织,狠抓重点。军工企业仍然是“九五”污染防治的主战场。要全面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和强化管理,大力开展节能降耗减污活动,坚决把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在“八五”末期水平,努力做到增产不增污。
医疗、生活锅炉要结合更新改造、改进燃烧技术,搞好消烟除尘。
军队特种污染源如核废料、导弹推进剂废液的处理,要加强研究,加强管理,搞好防治。驻国家“九五”期间环保重点治理的“三河、三湖、两区”(即淮河、辽河、海河流域,太湖、巢湖、滇池地域和二氧化硫污染与酸雨控制区)地域内的部队和军办企业,要带头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参与当地环保重点工程,发挥模范作用。
要保证重点污染防治项目经费的落实,各级、各部门不得截留、挪用环保经费。
四、加快绿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全军要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发扬传统,发挥优势,坚持不懈,艰苦奋斗,巩固成果,再创佳绩。在执行《全军绿化发展“九五”规划》,落实“增资源、上水平、创效益”任务的过程中,努力做到“三快”、“三好”,即:加快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绿化的速度,加快消灭营区裸露土地的速度,加快高产优质林果基地建设的速度;做好支援地方造林绿化工作,做好预防和扑灭森林火灾工作,做好动、植物保护工作。全军要通过美化营区、绿化国土活动,为提高我国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