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银发[1996]30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全国性金融公司:
现就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7号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17号文件的要求,金融行业此次需要进行规范的公司是指1994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施行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成立的保险、信托、证券、财务、租赁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规范的主要内容
金融性公司的规范,除按国务院17号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规范外,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公司的股东资格和股本结构,应符合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除必须达到最低限额外,还必须真实、足额、到位,对以债权充抵、贷款入股和互相换股的,都必须纠正。
(三)公司的章程必须符合
《公司法》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的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
三、规范工作的组织指导
金融性公司的规范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