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粤银办电[1996]7号文的答复
(1996年8月30日 银条法[1996]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办公室:
你行粤银办电[1996]7号文收悉。现就文中请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司法机关能否冻结、划拨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的问题,银发[1996]148号文已有明确的规定,请你行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对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要做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讲明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交存的上述存款不能冻结、划拨的原因,晓以利害;
(二)积极配合法院办案,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依法自觉履行有关义务,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