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大桥的船舶,应根据大桥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1.0米的安全系数,从三、四孔通过时,还应与桥墩边缘保持不小于40米的间距。船队通过大桥的最大尺度,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五)机动船进入大桥水域前,应鸣放声号一长声;下行机动船进入大桥水域前,除按《
内河避碰规则》显示有关信号外,日间还应大桅杆横桁下端悬挂“T”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白色环照闪光灯1盏,过桥后即落旗或熄灯。
(六)能见度不良时(视距不足1500米),禁止船舶通过大桥水域。
(七)东北风、偏北风风力达到五级,禁止拖带排筏通过大桥水域,风力达到六级,禁止船队通过大桥水域。
(八)拖带排筏的船队通过大桥前,应向主管机关申报,经过批准后方可过桥,禁止夜间过桥。
(九)船舶过桥前,发现大桥水域航道、航标等不正常,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通过。
(十)装载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间通过大桥水域。
(十一)通过大桥水域的船舶应依次行驶,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第八条 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内锚泊、试航、捕鱼。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大桥水域内进行测量、打捞等作业。
第九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桥水域内增设码头及其他水上设施。
大桥水域内的码头,允许靠泊船舶的宽度不得超过25米。
第十条 对通航桥孔的桥梁结构进行维修作业、必须提前7天向主管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通航桥孔和航标的变更,由主管机关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由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内河避碰规则》及其它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