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长江公路大桥通航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 1996年6月24日)
第一条 为维护铜陵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排筏的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桥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和设施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以及大桥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和主管机关依据本规定发布的航行通告(警告)。
第三条 大桥水域范围;距桥轴线上游1500米处两岸的联线为上界线;距桥轴线下游1000米处两岸的联线为下界线。上、下界线之间的水域为大桥水域(含界线标内大通小港部分水域)。
第四条 铜陵长江港航监督处是对大桥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桥孔编号及通航桥孔:自左岸第一号墩至第二号墩为第一孔,第二号墩至第三号墩为第二孔,其余依次类推。共八墩七孔。第二孔为上行船通航桥孔,第四孔为下行船通航桥孔,安庆水位6米及以上时,主机功率147千瓦及以下的上行船,可从第一孔通过。
第六条 大桥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
(一)负责设置和维护桥涵标、桥柱灯、界限标及大桥水域的助航标志,并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二)负责保持大桥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定期提供大桥水域的航道测图及其它水文资料。
第七条 船舶通过大桥水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过桥船舶,上行至红杨树2号白浮,下行至老洲头白灯船时,应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大桥监督站联系。
(三)船舶应具有良好的操纵性能,上行船航速每小时不低于4000米(洪水期每小时不低于5000米);下行船航速每小时不低于14000米,否则应采取分拖或助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