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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4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行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业标准必须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2.备案的行业标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一份;
  标准文本(批准稿)一份(必须具有中英文标准名称);
  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行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格一份(见附件1)。
  3.准予备案的行业标准,赋备案编号。备案号必须印在正式出版的行业标准封面的左上角位置(见附件2)。
  备案号的组成为:顺序编号+年代号
  示例:备案号:
  100(顺序编号)—1996(年代号)
  4.强制性行业标准备案时必须提供“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见附件3),以便向WTO/ISO/IEC通报。
  5.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办理行业标准备案登记工作。行业标准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业标准批准之日起30日内必须办理备案登记;受理备案工作的单位必须在收到行业标准备案材料1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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