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各项活动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4.加强与专家的联系,反映专家的意见,做好专家的管理协调工作;
5.建立冶金工业部工程咨询专家人才库;
6.完成冶金工业部和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冶金工业部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冶金工业部发展规划司、科学技术司、生产协调司、建设协调司、经济调节司和质量监督司为联席会议的成员。
第五章 工程咨询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依照冶金工业部确定的工作计划和部领导的安排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需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参与咨询、评估的项目,由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从工程咨询专家人才库中选聘相关的专家成立该项目专家组。专家组名单由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有关专业组组长(副组长)推荐,并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召集联席会磋商确定。
第十八条 为确保工程咨询专家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建设项目提出评估意见,要求专家不代表任何单位(团体)利益。专家在下列情况下实行回避:
1.被评估项目单位为专家所属单位:
2.专家所属单位参与被评估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科研工作。
第十九条 有关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冶金工业部召开的项目审查会之前(30天至45天),由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分送至有关专家手中。
第二十条 参与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专家,应在冶金工业部项目审查会之前对项目提出书面评估意见,必要时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召集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和实地调查,将意见集中整理后,提出工程咨询专家组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组对项目的评估意见,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送部领导,并作为项目审查的重要依据,为部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 参与工程咨询的专家参加冶金工业部组织的项目审查会(冶金部项目审查会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聘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