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工程咨询专家由各单位研究推荐,由冶金工业部审核选聘,不代表特殊荣誉。
第八条 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人才库设若干专业专家组,各专业专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第九条 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设常任秘书1人,负责协调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不定期召开各专业专家组组长参加的办公会议,研究业务工作。
第十条 工程咨询专家任期一般为3年,视工作需要可以定期调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权利:
1.参加冶金工业部组织的工程咨询和研究活动,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评估结构和某些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向决策部门反映;
2.对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以个人身份参加工程咨询评估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外界约束;
4.在参加冶金工业部组织的工程咨询活动时,根据需要享有参阅冶金工业部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冶金工业部的工程咨询动态。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义务:
1.在工程咨询活动中贡献自己的智慧、专长和经验。坚持科学、公正、可靠的原则,从全局利益出发,实事求是地提出工程咨询意见;
2.工程咨询活动中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3.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对参与冶金工业部工程咨询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料,除属个人资料外,未经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或转交他人,资料用后退回办公室;
4.不接受项目单位的咨询费用;
5.遵守冶金工业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是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1.建立、完善、修订有关专家工作的规章和制度;
2.根据冶金工业部要求,研究提出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开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