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部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定
(1996年7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经济建设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方针,充分发挥冶金行业各方面专家在工程咨询中的作用,冶金工业部成立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工业部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是冶金工业部研究工程项目和工程战略的参谋机构,在部的领导下开展冶金工业重要发展战略研究和工程咨询活动。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科研、设计、施立单位和大专院校的专家组成,并建立相应的工程咨询专家人才库。
第三条 冶金工业部在发展战略研究和工程咨询工作中,充分依靠专家,尊重专家,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专家的才能和智慧。
第四条 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经济政策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公正地、科学地开展工程咨询工作。
第二章 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
第五条 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向冶金工业部推荐并组织专家,参加下列工程咨询和研究工作:
1.对冶金工业有关发展方针、布局和重要的经济技术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冶金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咨询评估;
3.对限额以上(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项目进行咨询评估;
4.对冶金工业发展的技术政策和发展战略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承担冶金工业部需专家委员会办理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工程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对国家方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以及节能、环保等有关政策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2.对冶金工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发展方向有深入的了解,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相当高的科技水平和知名度,并具有一定的知识面;
4.具有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
5.原则上为在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