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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管理方法[失效]

  资金实力
  资金实力雄厚,有完成所承担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所需的融资能力,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
  管理水平
  1.有熟悉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2.有完整的经营管理章程,项目管理、设备材料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3.有专职的招标管理机构和人员,已形成稳定的招标、评标工作程序与规章制
度;
  4.有能够保证设备、材料质量的可靠措施和服务办法。

第四章 证书的核发和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水利部成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的供应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部建设司、科技司、计划司、水电司和物资局等组成。办公室设在水利部物资局。
  第十二条 申请获证的单位,必须先填写申请表,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送水利部资格评审办公室。
  第十三条 根据统一标准,由水利部评审委员会分期分批审查、核定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的供应资格,批准后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的供应资格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委托有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的供应任务。
  第十六条 未按本规定领取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独立承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的供应任务,可协同具备资格的单位承担部分任务。
  第十七条 已领取证书的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证书或图签,不得超越证书核定范围承担任务,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吊销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取得有关部门或地方核发的资格证书的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的供应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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