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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管理方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1日)废止

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
供应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管理方法
(1996年9月9日水利部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重要生产资料要加强管理,经营单位要限制,资格要审查,质量要保证的重要指示,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物资保障,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 承担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水利部批准核发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资格证书,方可承担相应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要坚持以下三条原则。
  1.质量第一的原则
  通过资格审查,防止缺乏资质能力的单位承担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业务,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水利系统。
  2.主渠道优先的原则
  水利部物资局、各项目主管厅(局、委)物资部门及各项目业主单位物资部门是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的主渠道。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水利、水电设备、材料的供应保障体系。资格审查要有利于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优势,鼓励主渠道中各级物资部门联合供应,确保工期。坚持在同等条件下主渠道优先。
  3.批量优先的原则
  资格审查要有利于形成行业的整体优势,形成批量,千方百计降低工程造价。
  第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根据批准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计划、设计及工程进度,组织提供所需的成套设备、主要材料及技术服务,保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按期建成。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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