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与地方合资项目的谈判签约工作,由水利部与地方联合组织。
第二十八条 部属项目、水利部与地方合资项目在项目签定正式协议后应将贷款协议或合作协定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地方项目的谈判签约工作,由地方项目主管单位具体负责。
第九章 国际科技合作和机构发展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三十条 国际科技合作及机构发展利用外资项目的分类。需水利部基建投资作为配套投资的国际科技合作和机构发展项目,简称一类项目;由自有资金或切块资金作为配套投资的国际科技合作和机构发展项目,简称二类项目。
第三十一条 一类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主管单位根据水利专项规划提出利用外资项目的立项申请。水利部规划计划司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可能的外资来源,及国内配套资金的情况,进行初步的项目筛选。经筛选的项目经部领导核定后,由水利部负责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报送立项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二类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应在确定国外资金渠道的条件下,进行项目的前期准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由水利部国际合作司负责管理。
第十章 对外联络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关于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准备中的对外联络。
部属项目和水利部与地方合资的项目,由水利部根据进度要求,安排对外联络。地方项目的对外联络工作,由地方项目主管单位商当地外事部门安排。
第三十四条 关于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准备中的有关外资偿还、担保等财务管理工作,可根据项目的属性由相应的财务部门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编制提纲
(1)项目概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任务;
(3)项目建设条件及外部协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