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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在编制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严格按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外贷款额度安排资金,不应以国外贷款机构建议的贷款额为工作的依据。如确需增加贷款额度时,应经申报批准后,方可作为工作依据。
  第二十条 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
  1.部属项目的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属项目主管单位报水利部。
  2.水利部与地方合资项目的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由省级计划部门与地方项目主管单位联合报国家计委的同时,经所属流域机构上报水利部。
  3.地方项目的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经省级计划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同时抄报水利部及所属流域机构。
  第二十一条 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或审批水利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国家计委的要求,负责组织对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或审批。对不同属性项目的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或审批方式、程序与项目建议书的审查或审批方式、程序相同。

第七章 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的编制、申报、审查或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已批准国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建设项目,因外资使用方面论证深度不够的,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要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要求,编制利用国外贷款方案。
  第二十三条 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的申报和审查或审批程序按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和审查程序执行。

第八章 项目的谈判与签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谈判与签约是最终落实国外贷款,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重要环节。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可根据审批的利用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国外贷款方案),准备项目的谈判与签约工作。
  第二十五条 部属项目在谈判和签约准备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要及时将有关问题向水利部做专题汇报。水利部负责有关谈判、签约的准备及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部属项目在谈判与签约的过程中,如外方的要求与国家已批准的项目规划、规模、贷款额度等有出入,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应及时报水利部。任何单位及个人在谈判或签约的过程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修改项目规划、贷款规模和项目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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