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1日 水规计[1996]3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积极、有效的利用外资发展水利事业的方针,正确引导外资投向,做好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加强外资计划管理的有关精神,制订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行业利用境外资金的各类建设项目及国际科技合作及机构发展项目。
第三条 根据项目性质,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包括以下几类:
一、基本建设利用外资项目,包括:
1.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其他多边贷款的项目;
2.利用外国政府、银行等贷款的项目;
3.外商直接投资(合资、独资)的项目;
4.利用国外赠款或实物援助的项目。
二、国际科技合作及机构发展利用外资项目,包括:
1.多边科技合作、机构发展项目;
2.双边科技合作、机构发展项目;
3.各种赠款或实物援助的科技合作项目。
第四条 根据项目属性,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分为:
1.部属利用外资项目,指项目投资全部或大部分来源于水利部,并由水利部或水利部直属机构管理、经营的项目;
2.水利部与地方合资的利用外资项目,指项目投资来源于水利部和地方有关各方,并由各方联合管理、经营的项目;
3.地方利用外资项目,指项目投资主要来源于地方,水利部不直接参予管理、经营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中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及国外贷款机构分别指:部属项目主管单位:指项目所属的流域机构或水利部其他直属单位;
地方项目主管单位:指项目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或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项目主管单位:指部属项目主管单位和地方项目主管单位的总称;项目单位:指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单位,即项目的业主单位;国外贷款机构:指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单位及外商、国外私人投资机构和国外投资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