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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关于牡丹专用卡业务的补充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关于牡丹专用卡业务的补充规定
(1996年9月18日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关于牡丹专用卡业务的补充规定 1996年9月18日,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信用卡处,计划单列市分行信用卡部: 随着牡丹卡业务的发展,牡丹专用卡在公用事业收费等领域取得很好效果,为适应牡丹专用卡业务发展需要,方便持卡人用卡,现对《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在保证联机实时扣帐的条件下,牡丹专用卡可在牡丹卡发卡机构、指定储蓄所及ATM上提取现金,否则不得在ATM上取现或以压卡方式在储蓄所或异地发卡机构取现。 二、在保证联机实时扣帐,并使用磁条和密码的条件下,牡丹专用卡可免验身份证件。 三、没有透支功能的牡丹专用卡可不设卡片有效期。牡丹专用卡有效期延长后的年费由各行比照牡丹信用卡年费标准收取。 需要改革牡丹专用卡处理方式的分行,可执行上述规定并据此做好有关程序的修改工作;其他分行可继续执行原《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请将此文转发所辖发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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