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粤银非银[1996]12号文的答复
(银条法[1996]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非银处:
你处粤银非银[1996]12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银发[1991]92号文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全国性基本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又根据银发[1993]95号文的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是全国性险种,其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是总行统一制定并下发执行的。因此,对上述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变动,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你行粤银复[1994]94号文的内容,涉及到变动机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问题,因此须报总行批准。如未报经总行的批准而擅自变动上述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