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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审工作的通知
(计价管[1996]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199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后,各地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贯彻和落实,物价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于稳定物价、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欢迎。
  为适应形势变化,进一步加强价格监审工作,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决定改进和完善价格监审制度,调整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品种目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4]16号通知精神,加强和改造价格监审工作。抑制通货膨胀仍然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各地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采取措施,继续加强对价格监审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将价格监审工作落到实处。
  二、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调整后的价格监审的品种分两类,共11项16个具体品种(见附件)。第一类为生产经营者需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或申报的品种,具体监审形式和执行范围由地方物价部门确定。第二类为下级物价部门需向上级物价部门备案或申报的品种,其中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调整监审品种价格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调整监审品种价格时,由各省级物价部门向国家计委备案或申报。
  各地可在国家规定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本地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品种。
  三、严格执行调价备案、申报的有关规定。对于实行调价备案的品种,要在价格变动前10日向规定的物价部门以书面形式备案,对调价时机或幅度不当的,有关物价部门可以进行劝告,必要时令其推迟时间,或降低幅度。对于实行调价申报的品种,调价申报单位要在调价前10日向规定的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调价理由、提价幅度、出台时间、对各方面的影响和相关的配套措施。对申报要求,有关物价主管部门要在接到调价申请10日内予以明确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调价申报单位可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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