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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六条 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章;
  (二)拟订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协调处理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
  (四)负责辖区内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分配给辖区渔业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呼号;按规定归口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五)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
  (六)负责辖区内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和渔业安全通信网的组织与管理;
  (七)对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台(站)和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进行监测、监督和检查。
  (八)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设在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章、办法;
  (二)拟订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协调处理辖区内渔业无线电管理事宜;
  (四)对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台(站),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审核申办渔业无线电台的有关手续;
  (六)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渔业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八条 需要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本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电台执照。
  第九条 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环境必须安全可靠;
  (二)操作人员熟悉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设台(站)单位或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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