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鄂银非银[1996]40号文的答复
(银条法[1996]46号)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非银行处:
你行鄂银非银[1996]40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称《通知》)的规定,彩票是指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填写、选择、购买并按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按此规定并根据你行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神农架林区电影公司发行的“有图形、有号码、有分组编号和文字说明,并有活动规则”的所谓幸运卡已具有彩票的特征,应认定为是彩票。因此,神农架林区电影公司在发行“幸运卡”时,应按《通知》的规定报批,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发行彩票;凡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彩票或发行变相彩票的,以及违反批准的规模和办法发行彩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电[1994]21号文的规定,对未经国务院批准发行彩票的,一律限期纠正;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主管彩票的机关,要会同民政部、国家体委和国家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认真把彩票市场的管理工作做好。因此,你行依上述规定,对神农架林区电影公司未经主管彩票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发行彩票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是正确的,对其处理决定及措施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