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对<关于调整国际铁路联运出国工作人员境外伙食费标准的函>的复函》(发布日期:2002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对《关于调整国际铁路联运出国工作人员
境外伙食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1996年10月31日 财外便字[1996]42号)
铁道部财务司:
你司财联[1996]73号《关于调整国际铁路联运出国工作人员境外伙食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随着国内外情况的变化,特别是境外物价上涨,适当提高国际铁路联运出国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是应当的。但国际铁路联运出国人员的工作性质、生活条件与一般临时出国人员不尽相同,其境外伙食费标准完全参照《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执行不妥。同时,国际铁路联运出国人员中的国际旅客列车乘务人员和赴境外国境站工作人员是工作任务和工作条件不同的两类人员,不宜执行统一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应区别情况分别执行不同的标准。
二、赴各国(地区)国际旅客列车乘务人员的境外伙食费标准为: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每人每天11美元;蒙古,每人每天8美元;朝鲜,每人每天10美元;越南,每人每天8美元;香港,每人每天7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