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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外汇清算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4.关于通过香港分行进行港币收付款
  目前,建行香港分行的港币清算业务已全面展开,收付款项呈稳步上升趋势。鉴于目前我行在香港分行港币帐户头寸管理仍属总行,为了保证分行汇出款项的及时支付,由于特殊原因没有通过总行集中付款,直接发往香港分行的付款指令,单笔超过500万港元的较大金额付款,仍需向总行国际部财会处报头寸,低于此限额的仍按照总行建外字(1996)第122号文《关于在我行香港分行开立港币清算帐户的通知》规定,可不再向总行报头寸。
  二、关于分行大额汇款报总行备案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分行因头寸管理不善,造成在总行清算中心帐户透支,直接影响了全行的对外付款。为了更好地进行头寸管理,现做如下规定:
  1.通过总行集中付款的款项可不再向总行报头寸。
  2.如有其他原因未通过总行集中付款的汇出款项,必须向财会处报头寸。
  3.超过300万美元(其他币种附后)的单笔付款必须填列《大额汇款登记表》报总行清算中心备案。
  4.超过800万美元(或等值外汇)的付款应提前一天报总行清算中心备案。
  今后凡当天有未经备案的大额汇款造成的分行透支总行,或分行未向总行报头寸导致透支境外帐户行,将被视为恶意透支,总行将对此收取较高罚息。需报备案的各币种金额如下:
  USD 3000000  HKD  20000000
  DEM 4000000  JPY 200000000
  其他币种为300万美元等值外汇
  请各分行通过传真报送有关资料,格式见附表。
  三、关于加强分行查询、对帐工作
  为了更好地理顺总分行之间外汇资金清算关系,加速外汇资金清算速度,树立我行良好信誉,使各分行及时有效地做好查询对帐工作,总行曾以建外字(1993)第80号及建外字(1994)第168号文对外汇资金清算、查询、对帐业务做出规定。针对前段时期各分行在资金清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规范清算业务操作,现重申规定如下:
  1.关于报文的补发
  各分行报单接收部门要及时核对每日报文是否完整,有否遗漏,需要补发报文的分行,应于业务发生后三个营业日内,及时与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取得联系(联系人:刘扬,电话:68514422-1805)。超过报文发出日十天,总行将不再负责报文的补发,请各分行予以配合。
  2.各分行要及时对帐,及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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