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6]第188号 1996年10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业经乌克兰政府和我国政府外交部门分别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和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和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和议定书应自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在我国,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乌克兰方面,对于就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征收的税收,以及就公民取得的款项征收的所得税,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执行,对企业利润征收的税收,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议定书文本,业经我局以国税函发[1995]662号文件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