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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每次鉴定后,应填写劳动部统一制定的统计报表,报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二十六条 考评人员的考务报酬标准,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制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一般应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进行,确属必要在所(站)外鉴定的,须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提供的鉴定场所、设备和其他条件进行核定,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五章 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办理程序为: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定。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劳动部规定的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核定。证书由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劳动部规定的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须将取得证书人员名单汇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省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方案,编制本地区通用工种和本行业特有工种证书统一编号。
  第三十条 证书验印:
  (一)在鉴定考核机构处盖省以上(含省授权委托的地、市)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印章;
  (二)在发证机关处盖省以上(含省授权委托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技能鉴定专用章;
  (三)在证书照片下角处盖省以上(含省授权委托的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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