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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是:
  (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二)考评人员应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考评人员应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考核、认证制度。考评人员的考核在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由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
  通用工种考评人员的资格证书,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行业特有工种考评人员的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制定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核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并提供考核命题服务。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由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须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并以聘任合同方式明确考评人员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二)应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
  (三)考评人员在同一个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应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和年度考核制度。考评人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提出综合评价报告,上报考评人员资格证书颁发部门审核,决定重新聘任与否。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统一命题。鉴定试题必须依据《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及劳动部的统一要求和办法编制。
  通用工种的技能鉴定题库,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编制,经劳动部审定后颁布。
  行业特有工种的技能鉴定题库,由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制,经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技术审定通过后,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共同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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